《会计法》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98)32号)第七条的一句确切的话。第七条规定,各单位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提供查阅或复...
更新时间:2024-03-25标签: 会计会计法凭证财务第二十三条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