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会计的其他综合收益是2015年新增的会计科目,属于所有者权益类(出借人表示增加,借款人表示减少),定义为扣除所得税影响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在损益中确认的利得和损失净额。其他综合收益可以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主要反映非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最终会影响所有者权益。进入其他综合收益体现的是谨慎,是时间积累的增值。
企业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除按照上述惯例进行调整外,还应当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除上述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列报的调整外,企业还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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