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对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要求如下: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审计的会计账簿和相关资料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授意、指使或者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任何方式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资料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金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确保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金实际发生额一致,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相关内容一致,会计账簿之间的对应记录一致,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相关内容一致。解读本条是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金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的规定。
这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单位资产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如实反映资产情况,保证会计资料之间相关记录相互衔接的重要措施。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难免有错漏账,账实不符、账实不符、账实不符、账实不符的问题在很多单位经常发生。因此,必须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金进行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对,会计账簿之间进行相互核对,做到相互一致。
这个问题应该选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的有
BCD。原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必须由总会计师签字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2.一般国际或区域会计准则有专门的独立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告”是国际上通用的术语,但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使用的是“财务会计报告”一词。3.为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基本准则仍不使用“财务会计报告”一词,但同时引入了“财务报告”一词,并指出“财务会计报告”也称为“财务报告”,从而更好地解决了立足国情、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完整。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或者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六条会计人员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守哪些规定?为此,《会计法》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一,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会计账簿和相关资料编制。这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环节。会计作为一个分类体系,必须对日常会计资料进行进一步的整理、分类、计算和汇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全面揭示和反映企业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总体情况,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和决策信息,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国家和社会公众服务。
会计财务报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会计财务报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根据《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报表组成,财务报表又分为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指企业利用会计账簿中的信息,按照一定的核算方法和程序编制的,以表格形式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和核心。
会计账簿为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提供依据.对吗会计法对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要求如下: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审计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日常会计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编制的。会计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直接关系到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因此,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应当依法对会计账簿和记录,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进行审计。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对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要求,在部分金融行业制定的13项国家会计制度中有详细规定。各单位应按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间。同时,考虑到税法、证券法等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可能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提供作出特别规定,会计法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法要求哪些或有事项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及其他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或有事项,在会计上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过去的事项形成的一种情况,其结果必须由该单位不完全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认。常见的或有事项包括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未决诉讼、仲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等。
贴现后,出票人到期无法向贴现银行还款的,银行将向贴现人(原持票人)催收款项;未决诉讼和仲裁是指作为原告或被告的单位正在进行终审判决的民事诉讼;单位提供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资产作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将承担偿还责任。可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未决诉讼和仲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等都给单位带来财务风险,进而影响单位未来的经营活动和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