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誉的确认是指“正商誉”,不包括“负商誉”。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对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做出相应的规范。新准则下商誉的新内涵。新准则体系中没有具体的准则来规范商誉的核算。与商誉确认和计量相关的具体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五项。
企业的商誉价值如何评估企业的商誉是指长期业务积累形成的信誉和品牌价值。商誉的评估通常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市场法:采用市场法评估商誉,可参考市场上同行业、同规模公司的估值来确定商誉的价值。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信誉和品牌价值高的企业。收益法:收益法是通过预测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来评估企业的商誉价值。
成本法:成本法通常通过计量商誉的再生产成本或重置成本来确定商誉的价值。具体可采用商誉折旧法、商誉摊销法等方法进行估值。需要注意的是,商誉价值的评估往往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市场环境、行业竞争、企业经营等。因此,在评估商誉价值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结合不同的评估方法进行综合评估。与测评相关的问题可以点击头像提问,也可以咨询正联姜昆第三方测评,任何问题都会得到解答。
在国际通用的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如何准确的计算商誉.首先,《新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商誉不纳入本企业无形资产核算,因为商誉的存在离不开企业本身,不具有可辨认性,不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2.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商誉的核算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一)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商誉”是报表中一个单独项目的具体体现:第十五条: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份额,应当在商誉项目中列示。这里需要准备抵销分录。因此,在新会计准则下,商誉应按上述方法处理。
关于商誉减值会计核算问题的思考提出问题商誉是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表明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在我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不能确认”。因此可以确认,该账户记录的商誉只能是企业合并活动产生的商誉,即购买商誉,等于购买企业支付的金额与购买企业在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中所占份额的差额。近年来,我国企业并购活动越来越多,企业并购活动产生的商誉在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其用途也越来越多。
随着会计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股份公司于1999年开始计提“四项资产减值准备”,2001年开始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对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做出相应的规范。因此,研究商誉减值会计,系统揭示其确认、计量和披露,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