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商品因质量问题报废,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问题描述:一般纳税人存货报废,进项税要转出吗?跟深空网学学吧!库存商品发货后因质量问题退回客户报废,报废的库存商品需要转出进项税吗?因此,如果企业制造的报废产成品不是经营不善造成的,而是市场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应该属于正常损失,不需要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库存商品被退回报废的会计处理怎么做?在实际工作中,库存商品在运输或出厂时都会出现一些质量问题。库存商品被退回报废的会计处理如何?跟深空网学学吧!库存商品发货后因质量问题退回客户报废。报废的库存商品需要转出进项税吗?库存商品因质量问题报废,不需要转出进项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为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而购买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外购商品,以及相关的劳务和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和运输劳务;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一般纳税人存货报废了,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呢?问题描述:一般纳税人存货报废。进项税要转出吗?问题解答: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二)购进货物和相关应税劳务的非正常损失;”因此,非正常损失需要从进项税中转出。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变等损失。
固定资产已抵扣进项,提前报废,需进项税转出吗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或者消耗固定资产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原计入“应交税金及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转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应交增值税(转出的进项税额)”科目。
我国财税制度明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应当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变、变质等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如果不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变、变质等损失,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自制的产成品报废是否进项税转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有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变等损失。因此,如果企业制造的报废产成品不是经营不善造成的,而是市场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应该属于正常损失,不需要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存货报废是否需要进项转出的文件请看下面的输入输出相关文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购货物及有关应税劳务的非正常损失”和“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失以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二是由于管理不善,货物被盗,发生霉变变质等损失;
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服务的非正常损失;“因此,非正常损失需要从进项税中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变、变质等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货物及有关应税劳务的非正常损失”和“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由于管理不善,货物被盗,发生霉变变质等损失;三是其他非正常损失。在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应抵扣是不合理的,“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盗窃、丢失、霉变、变质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