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注册对抗是什么?是指一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飞机、机动车等。虽然不需要登记物权变动,但如果没有登记,一旦发生纠纷,动产权利人的所有权就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法的主体性:物权及其变动的条件(1)物权的含义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试论述登记设立主义和对抗主义登记对抗:动产抵押、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衍生取得)、居住权设立、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生效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设立主义:一般不动产、不动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登记成立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在于:生效时间不同:登记对抗主义的生效时间是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时间,而登记成立主义的生效时间是登记时间。
不仅需要当事人有物权变动的同意,而且同意还必须登记,否则物权变动不生效。2.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则不同:登记对抗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成立的要件对第三人没有效力。3.注册是否具有社会公信力是不一样的:注册对抗要素的注册只有宣传力没有公信力。未经登记,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而登记成立主义的登记具有公信效力。
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如下:物权变动的四种情形为债权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具体如下:1 .债权主义:只有根据当事人意愿成立的买卖、赠与、互惠、抵押等合同或个人行为生效,即物权变动有效,无需再作物权行为。2.登记对抗:没有登记,物权变动在法律上也可以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3.公示本质主义:法律不仅赋予物权公示方法以公信力,而且公示是物权变动的有效要素。4.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的效力需要物权意思表示乃至物权合意,实行法律途径。就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言,除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即一种物权行为。总之,物权变动的核心是权利的转移和权益的变动,对于维护私有财产权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登记对抗主义,不得对抗第三人,请教反本质主义:不将登记(不动产)和交付(动产)视为物权变动的要件,即物权变动不经登记即发生效力,但物权变动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我国,物权公示的效力一般采用成立要件原则,对抗要件原则除外。这种例外包括:1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129条;地役权,《物》158;动产抵押,188;4.宅基地使用权,房产153;
例如,甲将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乙而未登记,后又转让给丙,丙进行登记,则该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丙..必须强调的是,这里所谓的善意第三方,不仅仅是指其无知,更重要的是其权力强度本身更强。例如,在C的情况下,他是善意第三人,不仅因为他对被转让人和B不知情,还因为他办理了登记。如果他没有注册,他就不是善意的第三方。
不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是什么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的支配权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换言之,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东西。下面起源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所谓的注册对抗是什么?是指一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飞机、机动车等。虽然不需要登记物权变动,但如果没有登记,一旦发生纠纷,动产权利人的所有权就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登记对抗要件法律解析:登记作为对抗要件,是指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不登记就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具有对抗要件的意义是指法律对意思表示形式的限制性规定,其意义只是使当事人依据本行为取得的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符合这一限制性规定,不仅行为可以有效成立,而且其设定的权利也可以有效成立。只有当善意第三人就权利的标的物主张相同内容的权利时,当事人的权利才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方。转让船舶所有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条船舶为两个以上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方。第十三条船舶抵押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方。
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法的主体性:一、物权及物权变动的条件(1)物权的含义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的直接控制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换言之,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东西。制定物权法对于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力,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生效的债权行为加登记。2.特例是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的物权变动。动产变更除上述要求外,还需对抗第三人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和特殊动产集体抵押权都需要有债权才能变更物权。二、物权变动的原理是什么?(1)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必须以从外部可以发现的一定方式表示。
占有脱离物的物权变动可以对抗善意取得第三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在许多情况下,善意取得并不适用。例如,善意取得不适用于下列动产:(1)赃物;(2)捡拾、漂流、走失动物;(3)埋藏物和隐藏物;(4)汽车等具有物权登记效力的动产。此外,不动产分离前的不动产产品、无记名证券未表示的债权、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依法被查封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则上,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遗失物,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有很多,比如:(1)赃物;(2)捡拾、漂流、走失动物;(3)埋藏物和隐藏物(其实还是有主物的);(4)汽车等具有物权登记效力的动产。此外,不动产分离前的不动产产品、无记名证券未表示的债权、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依法被查封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则上,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遗失物,